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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逾期抵押權是否還有效
民法典規(guī)定,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消滅。所以主債務延期的,主債務未消滅,抵押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xiàn);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4、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5、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8、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5盅喝藢Φ盅何飪r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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