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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法】
2020年5月,通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電動車盜竊案,判處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李某在通化縣一小區(qū)內(nèi)看見一輛白色電動車,見財起意遂將其盜走。間隔兩月,李某抱著僥幸心理再“出手”,于2020年7月某日,在通化縣某飯店門口再次盜取一輛電動車,而后被公安機關抓獲。2021年1月8日,通化縣檢察院以李某犯盜竊罪向通化縣法院提起公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劉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劉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律師普法】
偷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極其的可恥,劉某的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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