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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不抵債破產拿什么賠償員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出現(xiàn)資不抵債情形的,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公司破產后進行清算,用破產財產對員工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p>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資不抵債與清償不能有什么區(qū)別
律師表示支付不能是指企業(yè)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于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于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tài)。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tài)。律師表示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并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不過,作為例外,我國《公司法》第204條規(guī)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fā),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fā)。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jiān)控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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