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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不到立案標準還構成犯罪嗎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犯罪行為比較輕微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是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撤銷案件,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單位犯罪的立案條件
對單位犯罪的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這種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一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實,就是存在體現(xiàn)該單位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是刑事案件的基礎。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便無刑事責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實這還不夠,如果這種行為(犯罪事實)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被明確規(guī)定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能立案追訴。與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一樣,對單位也必須同時具備立案的兩個條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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