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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是否能出售房屋永久居住權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是無償?shù)?,不能轉讓、繼承和出租,就其性質而言,是不能出售營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居住權人有哪些權利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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