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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龍星公司與海威公司簽訂一份《采購合同書》,約定龍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購買麂皮復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預付款10天后交貨5000米,其余的25天內交完。付款方式為預付30%訂金,供方提供貨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稅發(fā)票后結算70%的款項等條款。
合同書簽訂后,龍星公司匯款13.3萬元到海威公司賬戶。之后海威公司陸續(xù)向龍星公司提供麂皮復合布、單層燙金麂皮布、假毛等貨物,龍星公司收到貨物后,由公司員工在海威公司結算單客戶欄上簽收,結算單備注欄上注明:“如有質量問題,請不要開剪或復合等,否則責任自負?!?/p>
龍星公司收到貨值51.8萬元的貨物之后,也制作完畢成衣。龍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貨款,海威公司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龍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預付的13.3萬元后尚欠的貨款38.5萬元。庭審中,龍星公司認為海威公司未依約在龍星公司預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fā)票,故其有權拒付尚欠貨款。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fā)票,但海威公司開具合法有效增值稅發(fā)票義務非合同主要義務,無法與龍星公司支付貨款義務構成對待給付,因此,龍星公司無權以未開具發(fā)票為由拒付貨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購合同》明確約定在龍星公司支付剩余70%貨款前,海威公司應先行向龍星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fā)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fā)票應作為龍星公司支付貨款的期限。綜上,法院判決龍星應于收到海威公司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fā)票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海威公司貨款38.5萬元。
■法官說法
“先開票后付款”可認定為付款期限
約定“先開票后付款”前提下,未開具發(fā)票是付款的條件抑或期限?蘇鑫法官對此解釋道:
首先,如前所述,開具發(fā)票的義務并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買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本案中,龍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履行開具發(fā)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開具發(fā)票不能構成付款的條件。
其次,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先開票后付款”應如何評價?不履行開具發(fā)票義務的法律后果雖不能形成拒付貨款,但鑒于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fā)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尊重,因此,開具發(fā)票的義務雖不構成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根據(jù)合同約定,應成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期限,即在判決書主文中表述為“買方應當在賣方開具發(fā)票之日起合理期間內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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