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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原告:劉一,男,生于1970年X月X日,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農民,住合江縣白鹿鎮(zhèn)X村。
被告:劉二,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農民,住合江縣白鹿鎮(zhèn)X村。
原告劉一與被告劉二均系老劉之親生兒子,老劉與大劉系親弟兄,劉一自幼被抱與大劉作養(yǎng)子。1995年8月老劉以其名義經申請后獲得了在白鹿鎮(zhèn)X村大丫口占地60m2修建住宅的建設用地手續(xù),后老劉搭建了簡易房屋,并將該房及地壩租與同村社員但X。1997年10月老劉辦理了臨時用地手續(xù)。但X在租賃期間為經營所需將該房進行了改建,1998年冬月但X因租期已到,遂將該房作價8000元賣與原告,雙方簽定了協(xié)議書。后該商店由原告及養(yǎng)父經營,1999年初因原告外出務工,該商店由原告之生父老劉接管,同年2月老劉以其名義將該商店重新租與但X,租期三年,租金8000元,雙方簽定了承包合同,老劉收取了租金。2001年8月但X外出務工,該商店再次由老劉管理至2002年2月,此后老劉將該商店交與被告經營。同年4月原告返家后要求被告返還商店遭拒絕,故起訴來院,要求原告搬出商店,并賠償原告的經營損失2000元。另查明,但X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
[案情分析]
本案在處理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訴爭的房屋系老劉所建,老劉具有合法的建房手續(xù),原告僅有與但X的協(xié)議,不能證明其是該房的合法所有權人,無權請求排除他人對該房的侵害,應適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正因為本案原告不是該房的合法所有權人,亦不是該房的合法管理者、使用者,因此原告才不具有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的主體資格,故應適用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議時,有權進行訴訟。這就是說,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請求,就必須先獲得訴權,有了訴權,才能產生訴,訴權是訴的基礎。而訴權的涵義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它是指《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也就是當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時,可以利用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二是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它是指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實體請求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實體法的規(guī)定產生的。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tǒng)一體的兩個方面,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當事人行使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其目的都在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實現(xiàn)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就無法實現(xiàn),因此民事爭議的主體能否以當事人的資格參加訴訟,在訴訟中能否陳述自己的主張,追述自己的訴訟目的,都取決于當事人是否有訴權,只有民事爭議的主體有了訴權,才能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駁回其起訴。而當事人有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其主張和請求是否應受到審判保護,則只有在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才能確定。人民法院對民事爭議經過審理,如果查明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不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或根本就未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法院只能依照相關實體法的規(guī)定判決其敗訴,而不能用裁定駁回其起訴。
本案原被告訴爭的商店的用地手續(xù)和建設手續(xù)均系原告之生父老劉的名義辦理的,老劉才是該商店的合法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但X在經營商店期間與老劉也僅僅是一種租賃關系,但X無權處分該商店,而本案的原告劉一僅憑與但X簽定的買賣協(xié)議即認定自己已享有了該房的所有權,顯然缺乏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因此原告不具有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的主體資格(即原告尚未取得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屬于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本案用裁定駁回起訴更為恰當。
[案情結果]
經本院審理認為,因原被告訴爭的白鹿鎮(zhèn)X村大丫口的商店兩間的用地手續(xù)和建設手續(xù)均系老劉之名義所辦理,但X在租賃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改建,租期屆滿后但X可與老劉協(xié)商對此進行補償,但并不能因此而改變該房的所有權性質,但X無權將該房賣與原告。如原告的確出資補償了但X,原告可請求房屋所有權人老劉返還所支付的款項,但并不能因此而取得該房的所有權,故原告不具有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的主體資格。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一的起訴。
[相關法規(guī)]
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議時,有權進行訴訟。訴權的涵義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它是指《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也就是當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時,可以利用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二是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它是指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實體請求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實體法的規(guī)定產生的。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tǒng)一體的兩個方面,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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