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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男,1950年X月X日生,漢族,上海W公司工作,住本市宋園路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女,1951年X月X日生,漢族,Q出版中心工作,住本市宋園路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項X,女,1969年X月X日生,漢族,無業(yè),住本市宋園路
委托代理人:陳X(系項X之表兄),1959年X月X日生,上海市公安局Z分局工作,住本市虹橋路
上訴人楊X、王X因相鄰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00)閔民初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9月13日、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上訴人項X之委托代理人陳X、上訴人楊X、王X分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項X與楊X、王X系相鄰關系,應當和睦相處。現(xiàn)雙方所購買房屋的朝南空調平臺,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應由雙方共同使用。在使用該部位時,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對方的使用權。楊X、王X擅自將屬雙方共同使用的平臺裝上鐵柵,致項X無法使用該平臺,楊X、王X之行為已侵犯他人權利;楊X、王X又在訴訟過程中未按有關部門預先設計的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且在安裝過程中將其中一臺室外機位置向應由項X安裝室外機的位置移動,致項X無法安裝空調室外機,妨礙了項X的正常生活,其行為又屬過錯,對楊X、王X設置的障礙,應依法予以排除。故項X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楊X、王X認為該空調平臺為其獨用,無事實依據(jù),又不符情理,不予采信。原審法院審理后,于二OOO年七月十四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楊X、王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位于其居室窗外空調平臺處鐵柵予以拆除;二、楊X、王X在其居室窗外空調平臺處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西移至不影響項X安裝空調室外機(即留出三分之一位置)。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楊X、王X負擔。判決后,楊X、王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楊X、王X上訴稱,安裝鐵柵欄是出于雙方防盜安全的需要,開發(fā)商在平臺設計上有問題,系爭平臺上并排安裝三臺空調室外機,違背《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要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對項X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楊X、王X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guī)定》一份。被上訴人項X不同意上訴人楊X、王X的上訴請求,要求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經(jīng)審理查明,項X與楊X、王X系隔壁鄰居,楊X、王X系夫妻。1999年12月,楊X、王X對其購置的房屋進行裝修,并用鐵柵將朝南空調平臺處圍住,使項X無法使用該平臺,為此項X向開發(fā)商及物業(yè)公司反映。上海誠誠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上海申虹物業(yè)有限公司對01室和02室朝南空調平臺歸屬于2000年1月15日出具公告,認為空調平臺系兩戶合用,任何一方不得單獨侵占,不準在01室和02室之間裝防盜門窗。而楊X、王X認為該平臺位于其居室窗外應由其獨家使用,致使協(xié)商不成。故項X遂于2000年3月29日訴至法院,要求楊X、王X停止侵害,拆除鐵柵欄,恢復原狀。
另查明,根據(jù)房屋設計圖,位于楊X、王X家朝南空調平臺可安裝空調室外機三臺,項X家在該處可安裝一臺空調室外機。在原審審理中,楊X、王X于2000年6月11日在該空調平臺處安裝空調室外機二臺。
2000年6月21日,項X以楊X、王X在空調平臺處安裝空調室外機二臺,超出應安裝的位置,影響其安裝空調室外機為由,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楊X、王X按規(guī)定重新安裝空調室外機。經(jīng)測量,該空調平臺長度為296CM,而楊X、王X安裝在東首的空調室外機離項X家外墻最近為72.5CM,二臺空調室外機長度分別為86CM、98CM,二機間隔有20CM,西首空調室外機離楊X、王X墻還有18CM.
還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以上事實,有房屋產(chǎn)權憑證、公告、照片、圖紙、調查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楊X、王X與項X系隔壁鄰居,理應和睦相處,任何一方在行使民事權利的同時,均不得給相鄰方造成妨礙,已經(jīng)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楊X、王X與項X所購房屋間的朝南空調平臺,是楊X、王X與項X共同使用的部位,已由開發(fā)商設計的平面圖、結構圖和上海誠誠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上海申虹物業(yè)有限公司《公告》為證。楊X、王X擅自在該平臺上安裝鐵柵欄,導致項X無法使用共用平臺,侵犯了項X對共用平臺的使用權。在原審審理過程中,楊X、王X未按有關部門預先設計的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致使項X無法安放空調室外機,妨礙項X的正常生活。楊X、王X的行為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即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之規(guī)定。故楊X、王X以安裝鐵柵欄是出于雙方防盜安全的需要為由,不同意拆除該鐵柵欄,理由不成立?!渡虾J锌照{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是針對安裝空調設備的審批和空調制冷額定電功率的合并計算,與本案無涉。故楊X、王X以此為由,不同意按有關部門預先設計的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理由不足。至于楊X、王X對空調室外機安裝部位的設計有意見,可另覓途徑解決,不屬本案處理范圍。
[案情結果]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楊X、王X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楊X、王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即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之規(guī)定。
《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安裝人員的培訓)空調設備供應商和空調設備專業(yè)安裝企業(yè)應當加強對安裝人員的上崗培訓。安裝人員經(jīng)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九條(空調設備用戶自行安裝的義務)空調設備用戶自行安裝空調設備的,應當聘請專業(yè)安裝人員安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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