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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廣州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刑訴【2011】第**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生及其辯護人陳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案情分析]
廣州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生駕駛牌號為粵A**中型廂式貨車,在廣州市**區(qū)**路氣站內(nèi),在沒有確認車后安全的情況下倒車,致使所駕駛車輛碰撞被害人某某。被害人于同年7月22日因胸、腹腔器重度損傷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鑒定,被告人李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李生在本市**區(qū)被公安人員抓獲。
另查,案發(fā)后被告人所在單位已向被害人家司作出合部經(jīng)濟賠償,被害人家屬表示對被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筆錄、大型汽車粵**車輛信息、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憑證、交通警情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情況說明、交警大隊拯救管理信息、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廣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廣州市公安局**區(qū)分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執(zhí)勤見證、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李生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被害人家屬張某某提供的病歷、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身份情況、協(xié)議書、諒解書,**市公安局提供的戶籍證明,本院作出的(2010)民一初字第 號民事調(diào)解書,廣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交法尸鑒字【2010】第 號法醫(yī)鑒定書,廣東安盈保險事故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汽車修理廠作出的粵安檢2010字H 號、H 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書,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穗公交認字【2010】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羅某某、張某某、施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生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案情結(jié)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惟被告人至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另被告人所在單位已向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李生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處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關法規(gu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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