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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被告戴某因自建新房,雇傭倆原告之子即本案受害人黃某為其建房裝釘模板,并由被告戴某自行提供裝釘模板工具。此外,被告戴某將該新建房的水泥攪拌和混凝土起吊工作發(fā)包給被告何某、江某,雙方口頭約定每打一層平臺由被告戴某支付被告何某、江某600元,該單價含被告何某、江某提供給被告戴某振動泵的費用。嗣后,振動泵的電源接線由被告何某、江某從烤煙房接駁。被告何某、江某在安裝好包括振動泵、攪拌機和起吊工程機械后,各方開始水泥攪拌、混凝土起吊及打平臺等作業(yè),2008年6月25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戴某和其他人打平臺時,被告戴某發(fā)現(xiàn)振動泵漏電,并將該情況告知其雇請的廖某,于是廖某檢查振動泵后發(fā)現(xiàn)一根銅線裸露,并指示黃某將裸露的銅線包扎好后繼續(xù)打平臺,未過多久,黃某因不知何故接觸振動泵后,因振動泵漏電觸電身亡。事后,被告何某、江某支付了原告方5萬元,原、被告雙方無法就后續(xù)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法院,以一般侵權法律關系要求被告何某、江某、戴某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所發(fā)生的誤工費及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案情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三被告之間是否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了“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span>
本案中,很明顯三被告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因此,被告何某、江某與被告戴某是否應互負連帶責任,關鍵看他們之間的行為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導致?lián)p害后果的發(fā)生。從被告之間的行為結合程度上看,被告何某、江某提供給被告戴某所使用的振動泵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并在知曉振動泵存在漏電后仍未積極消除該安全隱患以及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行為均系消極不作為行為,被告戴某在發(fā)現(xiàn)振動泵漏電后怠于管理和檢查維修亦系消極不作為行為,且被告何某、江某與被告戴某之間的行為不具有緊密聯(lián)系,兩者的結合具有間接性,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何某、江某與被告戴某之間的行為間接結合導致了本案事故的發(fā)生,被告何某、江某與被告戴某之間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應當在各自的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方的全部損失。
[案情結果]
受害人黃某并非振動泵的提供者、使用者,對振動泵漏電后觸電身亡本身并無過錯,因此,被告何某、江某與被告戴某應當在各自的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原告方的全部損失。關于各被告賠償份額問題,鑒于振動泵的所有人、出租人所提供的租賃物(振動泵)存在缺陷,且接駁電線時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這一導致?lián)p害事實發(fā)生的原因力較振動泵的管理、使用人怠于對漏電的振動泵進行安全管理和維護這一原因力相對更大,振動泵的所有人、出租人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確定由被告何某、江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戴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本案各項損失152384.6元,分別由被告何某、江某承擔106669.22元(已支付5萬元),被告戴某承擔45715.38元。
[相關法規(guī)]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钡诙钜?guī)定了“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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