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電話
400-780-1949
[案情介紹]
雷某系江西省金溪縣某小學的教師,平日行為有異常表現(xiàn)。2008年10月,雷某班上的小學三年級學生江某連續(xù)幾天沒去上學,老師雷某怕影響其期末考試班級總成績,接連幾次打電話告知江某家長,催其讓其子女盡快上學。2008年10月13日上午,江某的母親黃某將江某送到學校。雷某見江某來了,手持書本敲著江某的頭訓斥。雷某的行為引起了黃某不滿。言語不和,雷某便和黃某由吵到罵,最后動手撕打起來,由于其它教師及時拉開,雙方均未受什么傷害。當天晚上,雷某出現(xiàn)胡言亂語,哭笑無常,難以自控。2008年10月19日雷某被家人送到撫州市精神病醫(yī)院,住院127天,花去住院費、伙食費等30000余元。經撫州市精神病醫(yī)院鑒定:雷某患的系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發(fā)作),學生家長謾罵毆打為起病誘因。雷某的父親認為女兒患上精神病是由于黃某當眾謾罵羞辱引起的,訴至法院要求吳家枝賠償住院費、伙食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2萬元。
[案情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雷某出于對學生及家長的負責,認為江某曠課會影響其學業(yè)成績,故訓斥了江某。江某的母親不僅不領會老師的心意,配合老師做工作,反而當眾謾罵羞辱老師,并與老師撕打。雷某的精神病發(fā)作,完全是由于家長黃某的行為所引起來的。故黃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雷某多次催學生江某到校上課,本是好心好意,是工作負責的一種表現(xiàn),但對學生不能采取粗暴的方法進行教育。本案中產生吵打的原因主要是雷某本身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從而引起其精神病的發(fā)作。故家長黃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家長黃某應承擔部份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理由是:一、雷某在與黃某爭吵撕打前雖已有行為異常表現(xiàn),但精神病并未發(fā)作。而在糾紛發(fā)生后,雷某異常表現(xiàn)突出,且嚴重成疾,有診斷證明為據(jù)。因此黃某與雷某吵罵撕打是誘發(fā)雷某躁狂發(fā)作、釀成精神病的原因之一,故黃某對此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二、本案中,家長黃某侵害了他人身體,不是“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器官的傷害,而是“誘發(fā)”了一種疾病,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是直接因果關系,故不能讓黃某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三、雷某不當?shù)慕逃椒ㄊ且鸺m紛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應減輕家長黃某的民事責任。四、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本案中雷某在治療本次躁狂發(fā)作期間的醫(yī)療費用等應列入民事賠償范圍。
[案情結果]
筆者認為,家長黃某應承擔部份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guī)]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電話:4008019224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大魯?shù)瓯甭?6號1層136
手機站
微信公眾號
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