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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4年6月至9月,甲公司從徐某處購買五金配件,但未即時給付貨款。雙方亦未明確約定具體付款期限。同年9月22日,甲公司向徐某出具欠條確認拖欠貨款46 997元,欠條上未確定還款期限。其后,甲公司未支付徐某貨款。2006年7月5日,甲公司再次向徐華出具欠條確認欠貨款46997元的事實。其后,徐某多次向甲公司索要貨款未果。徐某遂于2008年7月8日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
被告甲公司辯稱訴訟時效期間自2006年7月5日出具欠條之次日起算至2008年7月7日(周一)屆滿,徐某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約定支付貨款義務的履行期限。原告第一次主張貨款時,被告出具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條。其后,被告再次出具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條。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實質上,本案問題的關鍵在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涉?zhèn)鶛嗾埱髾嘣V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徐某與甲公司之間盡管未約定買賣合同付款義務的履行期限,但在徐某履行交貨義務后向甲公司主張貨款,甲公司出具欠條確認債務時,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具欠條之次日起算,即訴訟時效從2006年7月6日起算,至2008年7月7日(周一)屆滿。因此,徐某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徐某與甲公司之間未約定付款義務的履行期限,徐某可以隨時要求甲公司履行。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給付貨款的行為,視為徐某向甲公司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徐某提起訴訟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雙方達成的口頭買賣協(xié)議未定履行期限,且不能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確定明確的履行期限,故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可隨時履行義務。在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的情況下,甲公司在徐某交付貨物后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只能作為雙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債務的一種證明,而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更談不上是訴訟時效中斷。從本案的情況來看,徐某在甲公司2006年7月5日出具欠條后向甲公司主張權利,但甲公司一直未明確拒絕履行,視為徐某一直在給予甲公司履行義務的寬限期?,F(xiàn)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給付貨款義務,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起算。故徐某的訴訟請求未逾時效,有事實和法理依據,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為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故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故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案情結果]
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為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故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故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雙方達成的口頭買賣協(xié)議未定履行期限,且不能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確定明確的履行期限,故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可隨時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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