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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7年3月9日,何某駕駛摩托車在駛往工作單位的路上被一貨車撞倒,貨車司機棄車而逃。事故發(fā)生后,何某被路人送往醫(yī)院,經醫(yī)院診斷,何某在車禍中頭部和身體多部位損傷和骨折。隨后,交警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貨車司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此時由于肇事司機的逃逸,肇事車輛保險狀況無從得知。何某家人即按圖索驥查到該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是路某,遂一紙訴狀將路某告上法院。
路某是一名普通工人,并沒有貨車,也從未買過貨車,但收到的法院傳票,使他一下“成了一交通事故案的被告”。經人提醒,路某才想起曾借自己的身份證給好友李某辦土地使用證。路某隨即找到李某,李某承認自己在持有路某身份證期間,朋友孫某說要借用李某的身份證,并承諾給好處費。李某看自己的身份證不在身邊,就把手頭上路某的身份證給了孫某,并收取了孫某巧00元的好處費。法院在審理此案中,找到孫某和李某。孫某稱,他只是介紹李某與一貨車司機認識,之后再未參與此事。同時,李某也未能提供孫某拿走路某身份證的證據,但他也表示交通事故案與自己無關。路某則辯稱,自己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是李某擅自出借自己的身份證給他人辦車輛人戶登記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責任不應由其承擔。
[案情分析]
一般而言,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車主同歸于一人,但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證購車的,就出現了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不相符合的情形。被告路某將身份證借給朋友,朋友卻將身份證轉借給了他人,他人開著用借到的身份證登記的貨車撞傷人后逃逸。本案爭議焦點就在于,在登記車主與實際車主不相符合的情形下,登記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車輛實際車主的住所地不在車輛購買地,而其又希望所購車輛能夠具有購買地的車牌號以便于運營或通行時,便通過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證購買車輛。此時有很多人會礙于情面或覺得無所謂將身份證借給別人,從而引發(fā)了此類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車輛的所有人以機動車登記機關登記的所有人為準,當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時,一般情況下由車輛駕駛人和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現駕駛人逃逸的情況,則只能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路某作為本次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雖對被登記為肇事車輛所有人這一情況不知情,但在該肇事車輛的實際支配人(駕駛員)已經逃逸且無法查明身份的情況下,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不是車輛所有人的事實,雖然真正的車主不是路某,但由于無證據,法院認定時只能以登記車主為實際車主。而且,路某在出借身份證的同時,應該意識到身份證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guī)定,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路某對其名義下的車輛肇事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對交警部門做出貨車司機負全部事故責任的認定予以采信。并認為,此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主體是登記車主及駕駛員。路某作為本次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雖對被登記為肇事車輛所有人這一情況不知情,但在該肇事車輛的實際支配人(駕駛員)已經逃逸且無法查明身份的情況下,其仍應向事故的受害人何某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法院判決被告路某賠償原告何某交通事故損失12.6萬元。
[相關法規(guī)]
交通事故賠償,首先應由交警根據雙發(fā)違章過錯情節(jié)及過錯與事故結果的因果關系對責任進行認定。對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收到責任認定十日內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核申請.傷者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傷者的具體傷殘程度、責任分擔、實際花費、戶口性質、年齡大小、工資收入、住院時間長短等情況詳細計算。由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先于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當事人雙方責任,按照交警隊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車主與肇事司機符合一定條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或司機賠償后,再按照商業(yè)三責任向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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