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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于乙與前妻張某婚生一子四女。張某于2000年9月21日病故。2002年5月31日于乙與原告劉某辦理結婚登記。2004年11月9日,于乙去世。第三人于甲是于乙的兒子。2004年11月29日向被告龍巖市房管局提交了龍巖市房屋產權變更申請表,要求變更坐落于本市新羅區(qū)東城北環(huán)路某號房屋的所有權人于乙為于甲。被告根據第三人于甲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2001年4月6日署名于乙載明“產權歸于甲所有內容”的字據、于乙夫妻的死亡證明書、于乙四個女兒放棄繼承的“聲明”、于乙與原告劉某的《結婚證》、福建省契稅免稅證等相關材料,于當日同意變更并發(fā)新證并將原房產證注銷。2005年7月17日原告劉某以2004年3月15日于乙的“口述”已將該房產由原告繼承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新房產證。
[案情分析]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行為屬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申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受理、審核,并依法核準確認房屋產權歸屬的行為。這既包含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程序要求,亦包含房屋登記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法定程序要求。《福建省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申請人提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申請程序要求,而該《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登記申請的房屋進行實地核對驗證?!痹诒景钢校谌擞诩紫翟谄涓赣谝宜劳龊筇岢隽俗兏怯浬暾?。而基于于乙的死亡,則產生了對于乙遺產繼承的法定情形。本案的原告劉某,作為于乙的配偶與于乙的子女同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對于乙遺產的法定繼承權,至于原告是否實際享有對本案訟爭房的繼承份額則屬另一個法律關系。第三人于甲向被告申請變更登記時,已提供了原告與于乙的結婚登記證,被告在審查時已經知道原告系于乙的配偶這一事實。因此,行政機關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在涉及繼承方面的法定事由所產生的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中,進行實地核對驗證,對確認房屋權屬是否清楚無爭議是必要的,以確保依法準確登記發(fā)證。至于原告在起訴理由中涉及“口述”遺囑的效力認定,應通過民事審判程序確認,不屬行政審判權限范疇。
[案情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福建省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是在“除依法不予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外”予以發(fā)證。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應考慮到原告享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權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核對驗證,這對審核確認房屋權屬是否清楚無爭議,以確保依法準確登記發(fā)證是必要的。本案中的被告未提供實地核對驗證的證據材料,視為無實地核對驗證的證據。被告未進行實地核對驗證,即于申請當日進行核準登記,存在著嚴重的程序瑕疵,影響了原告方享有知情權、提出異議權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案被訴的變更登記的房產證應予撤銷。據引,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了被訴的房產證。
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相關法規(guī)]
《福建省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是在“除依法不予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外”予以發(fā)證。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行為屬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申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受理、審核,并依法核準確認房屋產權歸屬的行為。這既包含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程序要求,亦包含房屋登記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法定程序要求。
《福建省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申請人提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申請程序要求,而該《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登記申請的房屋進行實地核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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