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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今年3月29日、30日是21歲的女孩小王做新娘的日子,在這人生重要的一刻里,小王和新郎,以及自己的親朋好友,特別是與平時很少見面,特意從湖南趕來參加她婚禮的同學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一瞬都留在了4個膠卷里。
3月31日,小王迫不及待地到住家附近的某人像攝影工作室沖擴了4個膠卷,交納了72元的沖擴費,當時該人像攝影工作室也出據(jù)了取照片的憑據(jù),憑據(jù)上說明4月1日中午可以取膠卷。但4月1日,當小王興沖沖地來到人像攝影工作室取照片時,卻被對方告知,4個膠卷均已丟失。自己在喜慶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遠不再有了,而這一切都是該人像攝影室的過錯,憤怒的小王將該人像攝影工作室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她8個膠卷,并鑒于被告的過錯給她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她要求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害費8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了8000元的精神損失費上?!熬駬p害”是一個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財產(chǎn)損害賠償上,只要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符合侵權的要件,依照其情形不能恢復原狀的,就應該等價賠償其財產(chǎn)損失。而精神損害賠償其目的不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其基本功能是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為了補償、撫慰受害人受到傷害的心靈,她具有象征性和安撫性,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對加害人予以懲戒。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是要付出沉痛代價的。
人的人格尊嚴、生命、健康等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錢可以交換的,但一旦侵權行為發(fā)生后,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賠償或許是依靠法律能找到的最佳救濟方法。
嚴格說來,民法通則沒有直接使用“精神損害”的概念。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比較接近的是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我國目前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據(jù),它是我國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護上的一個重大進展。但是法律不是對任何情況下產(chǎn)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損害都予以救濟,而只是對特定條件下達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精神損害”是一個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而不同于醫(yī)學上的精神損害或者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談論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
精神損害賠償?shù)幕竟δ苁菗嵛渴芎θ说木裢纯?,對精神痛苦客觀上不能作出數(shù)理評價,而且精神痛苦的個案也有差別,賠償數(shù)額只能在個案當中斟酌確定。人們對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合理期待,應當符合社會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一般價值取向。
隨著人們人格尊嚴意識、權利意識的增加,人們在權利受到侵犯時,不僅會要求財產(chǎn)損害賠償,也會更多地要求由于對方侵權而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的非財產(chǎn)損害賠償,這也是社會精神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xiàn)。
[案情結果]
最終此案經(jīng)法官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被告某人像攝影工作室賠償原告小王膠卷及沖擴費共計200元;并賠償原告小王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00元。
[相關法規(guī)]
民法通則沒有直接使用“精神損害”的概念。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比較接近的是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我國目前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據(jù),它是我國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護上的一個重大進展。但是法律不是對任何情況下產(chǎn)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損害都予以救濟,而只是對特定條件下達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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