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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1年6月5日,張某通過賈某介紹,用租賃來的桑塔那轎車作擔保與原告楊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借款協(xié)議,由楊某借給張某現金8萬元,張某將汽車質押給楊某使用。此后,因張某及賈某涉嫌用租賃來的汽車進行詐騙,該抵押車輛被公安機關追繳發(fā)還受害單位。張某被判有期徒刑,賈某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楊某因難以找張某主張債權,就多次找賈某追要該款。賈某向楊某承諾,如張某不能還款,由其代為歸還。2001年12月5日,賈某向楊某出具了8萬元的借條一張?,F楊某持賈某出具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賈某歸還8萬元借款。
[案情分析]
對被告賈某應承擔何種責任有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賈某是介紹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2001年6月5日,張某向楊某借款時,賈某是張某與楊某之間的介紹人,8萬元借款并沒有經過賈某之手,賈某也未在張某出具的借條上簽字提供擔保,楊某是出于對賈某的信任而將8萬元現金借給張某。2001年12月5日,賈某雖向楊某出具了8萬元借條,但賈某并未向楊某借款,也未實際取得該款。事實上是因為楊某多次向其追要該款,賈某出于無奈,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條,楊某與賈某之間并無債權、債務關系。賈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應屬無效。法律并未規(guī)定介紹人承擔何種責任,因此說本案中的被告賈某作為張某與楊某之間擔保借款關系成立的介紹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賈某屬債務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張某在向原告楊某借款時,被告賈某作為中間介紹人,對這一事實并無爭議。2001年12月5日,賈某向楊某出具8萬元的借據,說明被告賈某對張某所欠原告?zhèn)鶆盏恼J可,并表示同意該筆債務由其代為清償,所出具的借條是被告賈某對上述代償行為用書面形式所作的承諾。同時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接收了被告的借條,說明原告同意該筆債務的轉移。這樣,在賈某與楊某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楊某與張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應歸于消滅。上述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轉移的規(guī)定。一是被告賈某同意接收張某所欠原告的債務,且用借據這一書面形式予以肯定;二是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接收了被告重新所作的借條,說明原告已同意張某與賈某之間的債務轉讓行為。被告賈某作為轉移后的債務人,應承擔歸還債權人即本案原告楊某8萬元的借款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追加張某為被告,賈某屬保證人,只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張某通過賈某而認識楊某,用質押形式向楊某借款8萬元,賈某應該是張某和楊某之間借貸關系成立的介紹人。后由于張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原告向張某主張債權困難。此時原告向當初的介紹人賈某追要該款,應該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賈某卻承諾如張某不能還款就由其代為清償,并向原告出具了同等數額的借條,此種行為應該認定為自愿擔保行為。賈某向楊某出具的借條實質是一種書面保證合同,而不是借款合同。因為賈某并未向原告借款,也未實際占有此款,雙方未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結合賈某事先對原告的口頭承諾,賈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實質上是一種書面保證合同,符合擔保成立的法律特征?!稉7ā返诹鶙l規(guī)定:“保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責任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钡谑龡l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因此說,對該筆債務,原告應向張某主張,賈某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種意見認為,應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告,由張某和賈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理由是:在刑事案件中,張某與賈某共同實施犯罪,詐騙被害人楊某8萬元,二被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不過張某在犯罪中系主犯,賈某屬從犯,賈某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表面上看,由張某向原告借款,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借款協(xié)議,而賈某作為介紹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事實上,張某和賈某的目的,是想通過質押借款這一合法形式掩蓋他們共同詐騙被害人楊某8萬元這一非法目的?!逗贤ā返谖迨l第三項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無效?!币虼苏f,原告與張某之間訂立的擔保借款協(xié)議應屬無效。對后來被告賈某承諾由其代還借款,并向原告另行出具借條這一行為,僅表示被告賈某愿意償還此款,但這并不能免除張某的責任,否則既有違本案事實,又不能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借款合同無效,應各自返還,張某、賈某應承擔歸還楊某8萬元的責任,而張某用來質押的轎車,因被公安機關收繳發(fā)還給被害單位,楊某不再負有返還責任。該案原告未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現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應根據在刑事訴訟中查明認定的事實,將張某和賈某列為共同被告,判決二被告共同清償所欠的債務。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前三種觀點之所以不正確,正是因為未充分考慮到張某和賈某共同實施犯罪,合伙詐騙原告借款,以及張某與原告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這一事實。
[案情結果]
應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告,由張某和賈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理由是:在刑事案件中,張某與賈某共同實施犯罪,詐騙被害人楊某8萬元,二被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不過張某在犯罪中系主犯,賈某屬從犯,賈某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表面上看,由張某向原告借款,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借款協(xié)議,而賈某作為介紹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事實上,張某和賈某的目的,是想通過質押借款這一合法形式掩蓋他們共同詐騙被害人楊某8萬元這一非法目的?!逗贤ā返谖迨l第三項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無效。”因此說,原告與張某之間訂立的擔保借款協(xié)議應屬無效。對后來被告賈某承諾由其代還借款,并向原告另行出具借條這一行為,僅表示被告賈某愿意償還此款,但這并不能免除張某的責任,否則既有違本案事實,又不能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借款合同無效,應各自返還,張某、賈某應承擔歸還楊某8萬元的責任,而張某用來質押的轎車,因被公安機關收繳發(fā)還給被害單位,楊某不再負有返還責任。該案原告未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現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應根據在刑事訴訟中查明認定的事實,將張某和賈某列為共同被告,判決二被告共同清償所欠的債務。
[相關法規(guī)]
在刑事案件中,張某與賈某共同實施犯罪,詐騙被害人楊某8萬元,二被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不過張某在犯罪中系主犯,賈某屬從犯,賈某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表面上看,由張某向原告借款,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借款協(xié)議,而賈某作為介紹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事實上,張某和賈某的目的,是想通過質押借款這一合法形式掩蓋他們共同詐騙被害人楊某8萬元這一非法目的?!逗贤ā返谖迨l第三項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無效?!币虼苏f,原告與張某之間訂立的擔保借款協(xié)議應屬無效。對后來被告賈某承諾由其代還借款,并向原告另行出具借條這一行為,僅表示被告賈某愿意償還此款,但這并不能免除張某的責任,否則既有違本案事實,又不能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借款合同無效,應各自返還,張某、賈某應承擔歸還楊某8萬元的責任,而張某用來質押的轎車,因被公安機關收繳發(fā)還給被害單位,楊某不再負有返還責任。該案原告未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現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應根據在刑事訴訟中查明認定的事實,將張某和賈某列為共同被告,判決二被告共同清償所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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