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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X之夫孫某生前于2001年10月25日在山東省W縣郵政局儲蓄點存入5萬元人民幣,定期一年。孫某于2005年2月10日因故去世。王X持存單去W縣郵政局儲蓄點提取,被告知該存單于2003年2月8日掛失,存款被提走,因此王X提款遭拒付。王X于2005年4月13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縣郵政局支付存款5萬元及相應利息。W縣郵政局認為該款已被掛失取走,不應重復支付,并提供一份掛失申請書,證明該存款已于2003年2月17日經掛失程序取走。經司法技術鑒定:掛失申請書中掛失人簽名與王X之夫的習慣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
[案情分析]
評析
因儲蓄機構將存款支付給他人導致儲戶向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款被拒付而引發(fā)的存單糾紛案件逐年增多。當前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是基于侵權理論還是合同原理存在分歧。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guī)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庇纱丝梢钥闯?,儲蓄是在儲戶和儲蓄機構之間建立一種存款合同關系,存單或存折是該合同關系存在的憑證。存折是存款賬戶的俗稱,實質上體現(xiàn)儲戶和儲蓄機構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存單及存款賬戶中記載的資金數(shù)額只是儲戶對儲蓄機構享有債權的依據。儲蓄機構向權利人之外的他人的付款行為,如不能構成有效清償,則不能消滅儲戶和儲蓄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儲戶仍對儲蓄機構享有債權,儲蓄機構以存款已被支取為由拒絕儲戶的付款請求,是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行為。
儲戶與儲蓄機構設立取款密碼是為了增加存單的安全性,同時也加重了儲蓄機構審核和正確付款的義務,即使儲戶泄露密碼和相關信息亦未增加儲蓄機構的風險責任,不能以此認為儲戶對存款被冒領存在過錯。儲蓄機構在存單持有人向其發(fā)出付款請求時,如果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正確履行了謹慎審核的義務,其履行給付義務未有過失,無論存單持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均產生使存單載明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法律后果,即儲蓄機構的付款行為針對權利人構成有效清償。否則,儲蓄機構應繼續(xù)承擔向儲戶支付存款的合同義務?!秲π罟芾項l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xù)。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span>W縣郵政局提交的掛失申請書上掛失申請人的簽名經鑒定并非王X之夫所簽。W縣郵政局也不能提供掛失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以證明其對掛失申請人的身份進行了審驗。應當認定W縣郵政局儲蓄所工作人員在辦理掛失、支取等一系列手續(xù)時,未嚴格審驗掛失申請人的身份,沒有盡到謹慎審核的注意義務,其行為均違反了我國《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其向權利人之外的他人的付款行為,因其履行給付義務的過錯而不能構成有效清償。
[案情結果]
裁判
2005年11月23日,一審法院依侵權理論認為W縣郵政局違規(guī)將儲戶存款賬戶內的存款支付給他人,侵犯了儲戶的合法權益,儲蓄機構應當向儲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W縣郵政局支付原告存款5萬元本金及利息。宣判后,被告W縣郵政局不服,提起上訴,主張2003年2月17日存款人已將存款掛失取走,上訴人不應重復兌付該筆存款。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本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相關法規(guī)]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guī)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庇纱丝梢钥闯?,儲蓄是在儲戶和儲蓄機構之間建立一種存款合同關系,存單或存折是該合同關系存在的憑證。存折是存款賬戶的俗稱,實質上體現(xiàn)儲戶和儲蓄機構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存單及存款賬戶中記載的資金數(shù)額只是儲戶對儲蓄機構享有債權的依據。儲蓄機構向權利人之外的他人的付款行為,如不能構成有效清償,則不能消滅儲戶和儲蓄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儲戶仍對儲蓄機構享有債權,儲蓄機構以存款已被支取為由拒絕儲戶的付款請求,是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行為。
儲戶與儲蓄機構設立取款密碼是為了增加存單的安全性,同時也加重了儲蓄機構審核和正確付款的義務,即使儲戶泄露密碼和相關信息亦未增加儲蓄機構的風險責任,不能以此認為儲戶對存款被冒領存在過錯。儲蓄機構在存單持有人向其發(fā)出付款請求時,如果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正確履行了謹慎審核的義務,其履行給付義務未有過失,無論存單持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均產生使存單載明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法律后果,即儲蓄機構的付款行為針對權利人構成有效清償。否則,儲蓄機構應繼續(xù)承擔向儲戶支付存款的合同義務。《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xù)。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W縣郵政局提交的掛失申請書上掛失申請人的簽名經鑒定并非王X之夫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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