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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被告:張某
2008年1月30日下午六時許,劉某因急事外出在路邊等車。因當日剛下過大雪,路面結(jié)冰,劉某等候多時也未見公交車。后劉某攔了一輛出租車,但該車駕駛員張某說自己開了一天車很疲勞且要交班。劉某說自己有急事,懇請張某送其一程。張某則口頭提出因路滑難行,如有交通意外,概不負責且要求車資加倍。劉某因急于趕路表示同意。嗣后張某在駕車行駛過程中因路面太滑,疲勞駕駛,采取措施不當,車輛撞上人行道,致使劉某受傷,劉某為此花去醫(yī)療費8000余元。后劉某以侵權(quán)為由,要求張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0000余元。但張某提出他與劉某事先有約定,對此事故一概不負責任,不同意賠償劉某的損失。
[案情分析]
【法理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的免責條款是否成立,故分析該案件需要梳理以下線索:
首先,需要明確免責條款的含義: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具有如下特點:它是由合同當事人商定的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在責任發(fā)生前存在,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民事責任,由于其豁免性質(zhì),其需得到明示,確保當事人知曉,以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的信息獲取程度。
本案中,原被告對于在駕乘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交通意外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了協(xié)商,劉某對于張某的意見予以了認可,也就意味著其與張某之間的合同及免責條款已經(jīng)成立。
其次,免責條款的效力: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正意志獲得認可的,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的免責條款是有效的,當發(fā)生免責事由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免責條款權(quán)利人的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兩種:一為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
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間所達成的免責條款為如果出現(xiàn)交通意外,張某概不負責,亦即對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義務方給對方造成的人身傷害予以了免責,也就是免責條款無效的第一種情形,故該免責條款因為違背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無效,不管違約方有無過錯,均不能免責。同時,該免責條款實質(zhì)上是排除了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即將乘客安全及時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造成了合同的目的落空,名存實亡。而與此同時,卻要求加倍車資,顯然是增加了乘客的風險和義務,合同雙方地位完全不對等,因而該免責條款無效。
最后,免責條款無效與主合同效力的關系:法律所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該條款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但是由于免責條款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它的無效并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因而在本案中原運輸合同仍然有效,被告張某應當盡到將乘客劉某安全送達的義務,違背了此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情結(jié)果]
因而,原告劉某可以請求確認該免責條款無效,既可以依照運輸合同要求被告張某承擔違約責任,亦可以依照侵權(quán)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
[相關法規(guī)]
首先,需要明確免責條款的含義: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具有如下特點:它是由合同當事人商定的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在責任發(fā)生前存在,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民事責任,由于其豁免性質(zhì),其需得到明示,確保當事人知曉,以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的信息獲取程度。
其次,免責條款的效力: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正意志獲得認可的,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的免責條款是有效的,當發(fā)生免責事由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免責條款權(quán)利人的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兩種:一為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
最后,免責條款無效與主合同效力的關系:法律所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該條款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但是由于免責條款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它的無效并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因而在本案中原運輸合同仍然有效,被告張某應當盡到將乘客劉某安全送達的義務,違背了此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出發(fā)點在于達到雙贏的狀態(tài),而格式合同及免責條款的應用大大滿足了現(xiàn)今高效率的市場節(jié)奏,它們的普及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了許多問題與糾紛,因而在磋商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于免責條款的免責相對方而言,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是否存在免責條款,如果存在免除對方責任或者限制自己權(quán)利的條款時,應當謹慎,要求對方予以提示和說明,確保不會損害自身權(quán)益的前提下方可簽署該合同。
2.于被免責人而言,其應當依照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盡到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解釋義務,在保證雙方信息暢通和意思表達充分的前提下,就合同及免責條款達成一致,以免由于免責條款的無效情形導致自身利益的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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