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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原告北京xx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向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要求將其名稱“北京xx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xx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關的申請文件。
工商局經(jīng)審查,認為依據(jù)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工作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三種形式,只有法律咨詢機構屬于工商登記范圍,其名稱亦有嚴格限定,名稱中必須有“法律咨詢服務”的字樣。xx公司的申請是改變其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性質(zhì),而另兩種法律服務機構不屬于工商部門的登記范圍。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xx公司不服,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并判令被告依法為其變更公司名稱。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了有關行政許可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原告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行政許可設定的事項。依據(jù)《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對于此類事項設定的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確立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使其獲得合法從事涉及公眾關系的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能力的許可。例如工商企業(yè)登記、社團登記等。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是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是有關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因此應當屬于行政許可事項。
第二,原告申請的事項是否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原告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被告的職權范圍,是本案需要著重討論的問題,這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行政許可的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jīng)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認為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依法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對其申請予以接受的行政行為。如果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應當不予受理。
《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包括下列三種情況:第一,超越法定事務管轄權的事項。第二,超越法定級別管轄權的事項。第三,超越法定地域管轄權的事項。本案原告申請的事項是要求將“北京xx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xx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屬于公司名稱變更的事項?!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薄稐l例》第四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薄稐l例》第九條亦規(guī)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yè)類型、經(jīng)營范圍、營業(yè)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备鶕?jù)本案原告xx公司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記載的登記事項上看,原告的名稱是“北京xx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企業(yè)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那么,依據(jù)《條例》和《許可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要求變更公司名稱的申請事項應當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其申請的事項不在《許可法》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的三種情況之內(nèi)。
被告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是依據(jù)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7月15日聯(lián)合頒發(fā)的《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和司法部于1989年7月15日發(fā)布的《司法部關于清理整頓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出的?!兑?guī)定》第一項“名稱”中規(guī)定:“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符合成立公司條件的,稱為‘……法律咨詢服務公司’;不具備成立公司條件的,稱為……法律咨詢服務部(社、所)’?!薄锻ㄖ分幸嘁?guī)定:“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名稱應嚴格限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所有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名稱都須加上‘法律咨詢服務’字樣?!睆纳鲜鰞蓚€政府規(guī)章中不難看出,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符合成立公司條件的,可以成立公司,公司名稱中必須有“法律咨詢服務”的字樣,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對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的公司名稱不得變更。
被告工商局答辯認為,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工作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所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中只有法律咨詢機構才屬于工商登記的范圍。根據(jù)上述兩個政府規(guī)章,原告申請將名稱中的“法律咨詢服務”變更為“法律服務”,是改變了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性質(zhì),而另外兩種法律服務機構不屬于工商登記的范圍。因此工商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決定。
工商局在作出該決定時存在著對于行政許可受理事項的認識錯誤。工商局認為原告的申請變更了其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性質(zhì),關于“法律服務”事項的登記應當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按照工商局的理解,原告應當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這顯然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原告xx公司的性質(zhì)是有限責任公司,其提出的申請是公司名稱的變更登記,是公司的登記事項,應屬于工商局行政許可的受理范圍。工商局受理后,應當依據(jù)《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如果工商局認為其申請事項改變了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性質(zhì),應當依據(jù)《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根據(jù)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的兩個行政規(guī)章,原告是法律咨詢服務公司,其公司名稱中必須有“法律咨詢服務”的字樣,是不能變更的。因此,工商局應當作出不予準許行政許可的決定。
[案情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的登記機關,公司名稱屬于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根據(jù)xx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記載的事項,其性質(zhì)屬于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因此,xx公司提出名稱變更登記的申請屬于工商局行政許可受理的范圍之內(nèi),xx公司向工商局遞交申請并無不當。工商局在受理xx公司的申請后,應當依據(jù)《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而不是依據(jù)《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決定。因此,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jù)此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并責令工商局對原告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相關法規(guī)梳理]
《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包括下列三種情況:第一,超越法定事務管轄權的事項。第二,超越法定級別管轄權的事項。第三,超越法定地域管轄權的事項。本案原告申請的事項是要求將“北京xx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xx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屬于公司名稱變更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span>
《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薄稐l例》第九條亦規(guī)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yè)類型、經(jīng)營范圍、營業(yè)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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