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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1年5月2日,無業(yè)人員陳某租用楊某的普通型桑塔納車(價值4萬余元)一天,口頭約定日租金250元。因付不起租金,陳某要求續(xù)租,并做轉租生意,入不敷出。因車主催要租金,陳某通過借款等方式付給楊某租金1500元,同時要求續(xù)租車輛1個多月,口頭協(xié)定租金4000元至4500元。5月15日至5月30日,陳某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先后兩次將該車質押借款1萬余元,均用于賭博等揮霍。與此同時,陳某欺騙楊某,謊稱車輛被一個工程老板使用,租金過幾天再結,后躲匿不見,致使該車無法追回。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案情分析]
對陳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理由是,詐騙罪必須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財物。本案中,陳某在租車過程中已經實際占有財物,用該車抵押借款的行為屬民事越權行為。因此,陳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理由是,陳某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詐騙類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看有無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客觀事實外,很重要的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陳某租車是一個延續(xù)行為,從開始租車到支付1500元租金,詐騙的主觀故意不明顯。但陳某一方面欺騙車主說車被一個老板使用,租金過幾天支付,另一方面擅自將該車作抵押進行借款,所得款用于賭博等個人揮霍,致使車輛無法追回。從陳某租車時的“臨時占有”到采用欺騙手段的非法占有,然后又質押借款,最后把以該車質押的錢款用于揮霍的過程來看,陳某是以租車為名行詐騙車輛之實,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
其次,應以桑塔納轎車的價值認定陳某犯罪的數額。
陳某租車后以質押的方式對車輛進行處置,從民事角度來考慮,質押是在轉移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移交給對方,作為債權的一種擔保,并不是一種變賣。但本案中,陳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其對車輛的質押已成為一種實際上的變賣,所得錢款用于揮霍,他是有刑事犯罪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故意。作為質押借款的債權人,在質押期過后,他可以處置該財產并獲得賠償,所以質押借款不能作為認定數額的理由和依據,而應當以該桑塔納轎車的折價數額作為其犯罪的認定數額。
[案情結果]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理由是,陳某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相關法規(guī)]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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