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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1998年4月1日,時任某村治保主任的程某某將人民幣3萬元交給任村支部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郁某,郁某出具收款收據(jù),該收據(jù)上事先加蓋了某金屬制品廠公章,收據(jù)載明“為籌建足球廠借款叁萬元整(利息按壹分貳厘計算),該款和盈利無關。每年結算一次。”郁某加蓋了私章。此后,郁某又在該收據(jù)的“為籌建……”之前添加了“村”字。嗣后,程某某于1999年5月收到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之間的利息4200元。對于本金和以后的利息,程某某向郁某以及其所在的村委會多次催要。郁某將1份案外人俞新出具的欠條交給程某某,該欠條上載明“今欠到余平村建廠資金叁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正,以此為憑,利息仍按月息7厘 5計算。具欠人俞新2001.10.1”。程某某此后曾寫信給俞新,向其主張債權。但未能要回借款。
程某某在此情況下,以郁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應由其所在的村委會承擔還款責任等為由,要求被告村委會以及被告郁某歸還借款3萬元、支付利息16320元。在起訴時,程某某向法院提供了郁某出具的收款收據(jù)以及案外人俞新出具的欠條。
被告村委會辯稱,其并未向程某某借款,程某某提供的收據(jù)上未加蓋村委會公章,村里帳目上未有該借款的記載,郁某的個人行為不能代表村委會,因此請求駁回程某某要求村委會還款的訴請。
郁某辯稱,程某某所述情況屬實,當時是村委會與俞新合資辦足球廠缺少資金而向程某某借款,其只是經手人,且其未使用該款,因此該款不應由其歸還。此外,當時利息是程某某與俞新結算的。而且,當時其在村里任職,故其出具收款收據(jù)的行為屬于代表村委會的職務行為,應由村委會承擔還款責任。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案情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村委會未在收據(jù)上加蓋公章,郁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的借款行為屬職務行為。而且經調查,原余平村的帳目中未有該借款的記載。退一步說,如果該款確以村的名義向原告所借,然后作為出資投入到案外人俞新開辦的足球廠,那么即使當時由于工作疏忽而未將該借款入帳,但至少案外人俞新出具的欠條應當由村委會進行保管,并在村帳目中體現(xiàn),而不應由郁某保管,因此原告要求村委會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被告郁某應就該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首先,從原告程某某、被告郁某的陳述來看,雙方均認為是村委會借款。其次,從借據(jù)的形式上看,借款人是某金屬制品廠,經手人是郁某。從借據(jù)的內容和用途看,是村為籌建足球廠所借,而非郁某個人所借。雖然郁某經手將該借款直接投入到俞新開辦的足球廠未通過村委會的帳,但有俞新于2001年10月 1日出具給村委會的欠條可以證實。再次,借據(jù)上的借款主體、原因和用途與俞新出具給村委會的欠條上權利主體和用途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因此,郁某以經手人的身份出具給程某某的借據(jù)系職務行為,應當由村委會承擔還款責任。
[七十二辯在線法務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郁某向程某某借款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2.對程某某持有俞新出具的欠條這一事實如何定性?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對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一、關于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認定標準
所謂職務行為,是指根據(jù)法律等的規(guī)定,經選舉、委任或聘用而擔任一定的職務的人,按照一定權限所從事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總稱。從我國法律規(guī)定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痹摲ǖ谝话俣粭l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贝送猓从吃诔绦蚍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fā)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參照并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如何認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成員之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實施。2.行為人的行為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這種授權可以基于法律獲得,也可以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章程獲得,還可以基于合法任命等事項獲得。3.行為人的行為應與授權的內容或者章程、合法任命等書面文件的規(guī)定有關,即行為人是在執(zhí)行其所在法人或組織授予的職務,并且與該職務在客觀存上具有密不可分關系的事務行為。如果不符合上述幾個要件,那么在一般情況下即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
二、關于本案中郁某借款行為性質的認定
本案中,郁某在1998年時任村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職務,從主體上看,其屬于該村的負責人。因此,其可以所在村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是,根據(jù)職務行為的要求,郁某在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行為時,必須是為了其所在村的利益。然而,郁某事后并未將收款收據(jù)的另一聯(lián)交由所在村財務人員保管。同時,其也未將收到的3萬元交給村財務人員保管,在該村相關帳目中也未有該借款的記載。況且,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郁某并未將其經手所借的3萬元通過所在村的帳目投入俞新開辦的足球廠,即以村的名義投入該資金,而是由其直接交給了俞新。這表明郁某的行為并不是為了其所在村的利益。更為重要的一點,程某某在向郁某催款時,郁某在“為籌建足球廠……”前添加了“村”字,這至少能夠說明,直到那時,郁某才在主觀上認為他的這一行為是代表了所在村,因而其才在訴訟中抗辯稱他的借款行為屬于職務行為。
因此,根據(jù)以上分析,結合職務行為的判斷標準,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郁某向程某某借款并出具收款收據(jù)的行為不符合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故應將這一行為認定是郁某的個人行為。
三、關于程某某持有俞新所寫欠條的法律適用
需要指出的是,俞新曾出具欠條給郁某,并由郁某交給了程某某,程某某也收到了俞新支付的借款利息。而且,程某某也將持有的俞新出具的欠條提供給了法院,并通過書信方式向俞新主張過債權。因此,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有必要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對這些事實作出分析。
七十二辯在線法務認為,俞新所寫的欠條中雖然有“今欠到余平村建廠資金……”等內容,但是,事實上,村委會并沒有保存該欠條,更沒有憑該欠條向俞新主張過權利。況且,如果該欠條系俞新直接出具給郁某的,那么郁某則理應及時將該欠條交由給村委會保管。因為唯有如此,才能體現(xiàn)出郁某履行職務行為的特征。
本案中,程某某既持有郁某出具的收款收據(jù)(收款的性質實為借款,僅僅是該借款的行為是郁某的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而已,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又持有俞新出具的欠條,并向俞新主張過權利。換句話說,對程某某同時持有一個債權的兩份債權憑證的事實如何定性?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按照“一個權利不能得到雙重救濟”的原則,對此可以根據(jù)民法上的債務加入理論予以處理。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在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的制度。債務加入?yún)f(xié)議既可以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也可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加入債務的約定,自成立時生效。債務人與第三人債務加入的約定則不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協(xié)議自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并通知債權人時起生效。至于債務加入的形式,一般須以合同為之,但并不限于合同形式。
本案中,從郁某向程某某借款并出具收款收據(jù)的事實,結合無論案外人俞新是直接向程某某出具欠條還是直接向郁某出具欠條,而程某某均知悉這些事實的情況來看,通過上述債務加入理論進行分析后,筆者認為,俞新的行為構成民法上的債務加入。程某某可以向郁某、俞新主張權利。但是,由于程某某并沒有起訴俞新,因此,郁某在本案中仍然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當然,程某某在其債權得到受償后、郁某在承擔還款責任后都不能再向俞新主張權利。
此外,還必須指出,程某某在起訴時如果認為郁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那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的規(guī)定,其應當以郁某所在的村委會為本案的當事人,而不應以郁某為當事人。因此,程某某在起訴時將郁某作為被告,但在訴訟中又稱郁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的理由,明顯存在矛盾。
綜上所述,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認為,郁某向程某某借款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故依法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結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就訟爭的借款3萬元是否記入原余平村帳目情況,向海門市余東鎮(zhèn)經營管理站進行了查詢。結論為:原余平村帳務中未有向原告程某某借款3萬元的記載。對收款收據(jù)中加蓋的某金屬制品廠的公章問題,原告和被告郁某均認為該借款與余東金屬制品廠無關。
[相關法規(guī)]
一、關于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認定標準
所謂職務行為,是指根據(jù)法律等的規(guī)定,經選舉、委任或聘用而擔任一定的職務的人,按照一定權限所從事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總稱。從我國法律規(guī)定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痹摲ǖ谝话俣粭l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贝送猓从吃诔绦蚍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fā)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span>
參照并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如何認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成員之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實施。
2.行為人的行為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這種授權可以基于法律獲得,也可以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章程獲得,還可以基于合法任命等事項獲得。
3.行為人的行為應與授權的內容或者章程、合法任命等書面文件的規(guī)定有關,即行為人是在執(zhí)行其所在法人或組織授予的職務,并且與該職務在客觀存上具有密不可分關系的事務行為。如果不符合上述幾個要件,那么在一般情況下即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
二、關于本案中郁某借款行為性質的認定
本案中,郁某在1998年時任村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職務,從主體上看,其屬于該村的負責人。因此,其可以所在村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是,根據(jù)職務行為的要求,郁某在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行為時,必須是為了其所在村的利益。然而,郁某事后并未將收款收據(jù)的另一聯(lián)交由所在村財務人員保管。同時,其也未將收到的3萬元交給村財務人員保管,在該村相關帳目中也未有該借款的記載。況且,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郁某并未將其經手所借的3萬元通過所在村的帳目投入俞新開辦的足球廠,即以村的名義投入該資金,而是由其直接交給了俞新。這表明郁某的行為并不是為了其所在村的利益。更為重要的一點,程某某在向郁某催款時,郁某在“為籌建足球廠……”前添加了“村”字,這至少能夠說明,直到那時,郁某才在主觀上認為他的這一行為是代表了所在村,因而其才在訴訟中抗辯稱他的借款行為屬于職務行為。
因此,根據(jù)以上分析,結合職務行為的判斷標準,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郁某向程某某借款并出具收款收據(jù)的行為不符合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故應將這一行為認定是郁某的個人行為。
三、關于程某某持有俞新所寫欠條的法律適用
需要指出的是,俞新曾出具欠條給郁某,并由郁某交給了程某某,程某某也收到了俞新支付的借款利息。而且,程某某也將持有的俞新出具的欠條提供給了法院,并通過書信方式向俞新主張過債權。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對這些事實作出分析。
七十二辯在線法律顧問律師認為,俞新所寫的欠條中雖然有“今欠到余平村建廠資金……”等內容,但是,事實上,村委會并沒有保存該欠條,更沒有憑該欠條向俞新主張過權利。況且,如果該欠條系俞新直接出具給郁某的,那么郁某則理應及時將該欠條交由給村委會保管。因為唯有如此,才能體現(xiàn)出郁某履行職務行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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